【导语】:衡山县经济开发区设置了公共租赁住房,可供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申请租赁,相关租赁合同管理详情请见正文。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内容+期限)
(一) 入住条件审批
1. 园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的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企业证明→公司管理中心审查→公司审核→园区审批
2.园区外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其他配租人员的审批程序:个人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核查→公司管理中心审查→公司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审批
3.配租价格:园区内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租赁人员的租金为3.5元/㎡/月、押金为2万元/套。园区外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租赁人员经审核后,按园区内人员的标准对待。其他人员按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为5元/㎡/月、押金3万元/套。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发展有权适时进行调整配租价格,报经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公告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4.公租房区域内停车由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停车1小时内免费,12小时内按5元/次收取,24小时内按10元/次收取。
5.物业服务费按照0.5元/㎡/月收取。
6.水电费按照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局价格实时收取,动态调整。
(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如需续租,须在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进行续租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查、公示后,方能续租。
(三)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赁保证金(押金)、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四)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经县政府批准的租赁保证金收取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租赁行为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有违约,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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