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湖南女职工产假日期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信息请见正文。
湖南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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