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衡阳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含60天奖励产假,终止妊娠也可享受相应产假。详情见正文。
衡阳在职女性职工生育时刻享受相应产假,具体如下: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3、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4、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5、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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