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题为大家讲解的是衡阳市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户口本补办、户口其他办理事项等相关的办事信息,大家可以通过本专题的内容了解更多户口的相关信息。

我要查询 : 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户口变更户口本补办户口办理其他事项

办理条件

一、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二、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投靠城镇地区父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四、离婚回原籍落户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其中迁回农村地区的,离婚须满1年。

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五、收养落户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七、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八、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九、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其中高校、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十、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的城镇地区。

十一、务工人员落户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城镇地区。

十二、购房落户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城镇地区。

十三、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十四、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升学)生落户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升)学等原因申请迁入登记的。

十五、军人退出现役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可随迁。

十六、刑释人员落户

(一)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登记户口。

(二)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者抚养人处、丧偶或者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十七、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一)留学回国人员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二)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三)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四)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五)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六)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十八、回原籍地落户

1、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2、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办理材料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除外):

(一)子女投靠父母;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投靠;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三、公民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人才引进等原因,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的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人才引进落户的,凭资格证书或先进个人评定证书、单位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人才引进是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其中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衡阳市各类落户情况办事指南汇总

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

  微信搜索“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点击“微警务”后进入主界面。

 

                                        点击主界面中的“户籍”标识,进入办事页面;

  

  在搜索栏中输入“户口”即可查找到各类型户口迁入的办理入口,再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办理对应的填写其中选项即可。

  

办理地点

用户可以前往以下地点进行线下办理或咨询相关信息:

衡阳各地派出所网点一览

衡阳各地公安局一览

办理费用

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5元) 免征

准迁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5元) 免征

户口簿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8元,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另增加内芯的每页收取工本费2元) 免征

集体户口簿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20元,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另增加内芯的每页收取工本费2元)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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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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