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的,如实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和单人照片。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温馨提示:价格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