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衡阳市相关部门日前已经印发《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详细细则信息请见正文。
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住宅装修服务费等。
第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在实施物业招投标后,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在《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附件1)内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拟定收费标准,并填报《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附件3),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的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4、《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5、经过招投标取得物业管理权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中标备案表) ;
6、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本测算;
7、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指业主收房之日起,未装修的房屋;或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起,因业主本人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或建设单位未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按空置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收取。空置期间的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空置期在2年内的收取比例为80%;超过2年的收取比例为90%(空置期间最初2年按80%的比例收取)。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其它分摊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气。
第十条 住宅装修服务费包括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装修押金(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可按月、季计收,也可经双方约定预收,但最长预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擅自扩大管理费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凡本细则未予具体规定的,均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和南岳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或以本细则为基础制定出台本地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 1.衡阳市城区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2.《衡阳市装修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3.《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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