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衡东县交警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正文。
衡东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为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纪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组织管理,理解和支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逾期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车辆。
(二)严禁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 盔、超员载人、逆向行驶、非法加装伞具。
(三)严禁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遮掩、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悬挂机动车号牌。
(四)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必须按行驶方向有序停放在停车位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停车线及规定范围内。
(五)横过马路必须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走人行横道线。行车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得抢道占道,不得压双黄线,不得随意上、下乘客。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查处的轻微交通违法人员抄告其主管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及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向县纪委监委移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引导教育好家人和朋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全县道路交通秩序。
三、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徇私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依法处理。
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交通违法行为出面说情、打招呼,不得干扰正常执法。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说情登记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送。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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